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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研究所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04-12  ]

环境科学研究所

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健全完善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提高环境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导师及招生指标

第二条 根据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目录》,环境科学专业可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通过“申请 -考核”方式选拔博士生的导师须为山西大学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目录》公布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 符合招生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每年以“申请-考核”方式选拔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名额为1名,并列入导师年度招生总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除符合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 条件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者学历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应届硕士或往届硕士毕业生,且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应届硕士生必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往届生须为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申请者硕士毕业学校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申请者的报考类别须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后能够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须在录取后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山西大学,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25 或 IELTS≥6.0或 TOEFL≥90。

(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者要求在本学科领域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SCI收录论文。申请者成果要求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

2、申请者在本学科相近研究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一项。申请者发明专利要求是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且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山西大学研究生院进行审核:

(一)《山西大学“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份;

(二)本科及硕士阶段的成绩单一份(须盖章有效);

(三)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非应届硕士生还须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应届硕士生须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五)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一份;

(六)硕士学位论文(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

(七)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专利成果复印件一份;

(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计划;

(九)两封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专家推荐书。申请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一旦发现作假,将取消考生的

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条 资格审核

(一)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审定的有关材料转交至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对申请者的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综合初选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二)初选的组织方式由环境科学研究所自行确定,初选名单在环境科学研究所网站主页公布。

第七条 综合考核

(一)考核工作组:环境科学研究所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由五名本学科教授(包括至少 3 名博士生导师,且有 1 名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以面试为主, 根据环境科学专业培养要求, 采用多种方式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创新能力以及外语应用能力进行考察,重点是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考核工作组在以上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确定考核结果,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考核过程应严格进行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留存。

第八条 录取

(一)环境科学研究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本单位网上公示申请者科研学术情况、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情况。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者可向环境科学研究所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二)环境科学研究所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组相关表格及材料报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定后,研究生院将统一公示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 环境科学研究所制定考核选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所有参加“申请-考核”方式博士研究生考核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考核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为申请者的人员,不得参与考核录取有关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科学研究所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对通过“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学生的学术 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以此作为保留或停止环境科学专业“申请—考核”方式招生资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研究生院《山西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管理办法》修改制定而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环境科学研究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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